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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北镇市沟帮子镇正大物流诉付某、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沟帮子镇正大物流,付某,逯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083号原告:北镇市沟帮子镇正大物流,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西河社区************号。法定代表人:于嘉嘉,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邸超,系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男,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逯某,女,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北镇市沟帮子镇正大物流诉被告付某、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诉状中写明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被退回,通过其它方式也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状中应载明被告的详细信息。现根据原告写明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本案。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镇市沟帮子镇正大物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93元,全部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 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