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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8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严守东与被告陆广亮、阎长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守东,陆广亮,阎长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8188号原告:严守东,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广亮,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贵,男,194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白下区。被告:阎长柱,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严守东与被告陆广亮、阎长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严守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守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1910元,减半收取计5955元,由原告严守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宗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