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8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严守东与被告陆广亮、阎长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守东,陆广亮,阎长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8188号原告:严守东,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广亮,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贵,男,194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白下区。被告:阎长柱,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严守东与被告陆广亮、阎长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严守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守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1910元,减半收取计5955元,由原告严守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宗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