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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庄河市蓉花山镇宏财饲料流动摊与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蓉花山镇宏财饲料流动摊,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河市蓉花山镇宏财饲料流动摊,经营场所:庄河市境内流动。经营者:孙洪财,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庄河市蓉花山镇宏财饲料流动摊业主,住庄河市蓉花山镇蓉花山村。被执行人: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法定代表人:刘恩元。本院在执行庄河市蓉花山镇宏财饲料流动摊与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执行人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美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