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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庆恩申请执行李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恩,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庆恩,男,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券桥乡党桥村东党桥**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21968********。被执行人:李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景福镇方垭胡家坝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4********。申请执行人李庆恩依据本院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被执行人李兵给付劳务费1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5)三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李庆恩债权金额1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1000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兵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