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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艳玲、张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玲,张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玲,又名李伟,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克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英,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东,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艳玲因与被上诉人张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172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李艳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