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5执2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梁某某 刘某 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5执2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所地牡丹江市某区白桦原墅302室,户籍所在地牡丹江市某条路信大小区2号楼4单元1201室。。被执行人:刘某,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某条路华侨楼1栋4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刘某名下财产,位于牡丹江市某区某条路以西,爱民街以北华侨楼1栋4单元302室,牡房权证某区字第21487**号,房产图号385-475-4/3-24-040302号,建筑面积65.05平方米房屋一处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05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常青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