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2891谷胜耀与王启东、顾秀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胜耀,王启东,顾秀丽,刘成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891号原告:谷胜耀,男,1973年0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启东,男,1969年0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顾秀丽,女,1970年0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刘成金,男,1964年02月0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谷胜耀与被告王启东、顾秀丽、刘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魏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胜耀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启东、顾秀丽、刘成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胜耀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启东、顾秀丽、刘成金的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胜耀撤回对被告王启东、顾秀丽、刘成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谷胜耀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诗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