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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秦树川与耿红海、谷莉莉债务转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树川,耿红海,谷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秦树川,男,1960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耿红海(又名耿洪海),男,1978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谷莉莉,女,1982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系耿红海之妻。秦树川与耿红海、谷莉莉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8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耿红海、谷莉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树川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耿红海、谷莉莉共同偿还欠款20万元、利息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6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耿红海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位于皇家园林的房产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现在按照法定程序,正在处置之中;被执行人谷莉莉的工资、车辆亦被其他执行案件予以冻结、查封,均在执行之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对此无异议。并表示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在其原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处置上述涉案的房产及车辆时,其再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82执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雷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卫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