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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姬磊、朱贵莲、陕西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姬磊,朱贵莲,陕西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97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姬磊。被告:朱贵莲。被告:陕西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七路15号国宾中央区11幢1单元28层128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姬磊、朱贵莲、陕西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计408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已预交,被告姬磊已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