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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熊耀涛、刘阳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耀涛,刘阳松,刘阳青,刘阳育,广西缘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民终12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熊耀涛,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祖检,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鸿志,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阳松,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宣县,现住柳州市柳北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阳青,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阳育,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宣县,现住柳州市柳北区。以上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华,柳州市恒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缘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黄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正平,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熊耀涛、刘阳松与被上诉人刘阳青、刘阳育、广西缘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涉案的缘江大厦工程由被上诉人广西缘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广西新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缘江大厦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应当追加广西新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一审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武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熊耀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9元、刘阳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元予以退回。审判��李德彬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蓝东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柳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