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安龙诉陈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龙,陈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143号原告:陈安龙,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陈建,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陈安龙诉被告陈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安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安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陈安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成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