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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安龙诉陈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龙,陈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143号原告:陈安龙,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陈建,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陈安龙诉被告陈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安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安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陈安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成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