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613号原告:甘肃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洪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法定代表人:成小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甘肃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甘肃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系他人代签,非其法定代表人徐洪珍本人签字授权,且受托人未能向本院提交与原告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肃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767元,予以退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慕景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