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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117号申请人: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人民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姚彦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跃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云坡,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栾艺铭。申请人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0915.2元或其他相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十四万零九百一十五元二角,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725元,由申请人八达防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冬青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万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