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欧阳爱平、王亚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爱平,王亚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异12号案外人:韩修岭,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王国亮,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欧阳爱平,女,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王亚先,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地安徽省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爱平与被执行人王亚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亚先名下的泗县阳光小区二期安置房一套及车库一间。案外人韩修岭于2016年12月16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执行标的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韩修岭称,2015年1月30日,王亚先与韩修岭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将王亚先名下的泗县阳光小区二期安置房一套及车库一间卖给韩修岭,韩修岭于签订协议之日支付了购房款35万元。2016年2月5日王亚先与韩修岭在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办理了见证,韩支付了5万元购房款,共计支付412000元,房款已付清,双方并就办证费用的负担进行了约定。泗县法院2016年11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亚先名下的泗县阳光小区二期的房产系案外人合法取得,故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院查封的房产产权登记人为被执行人王亚先,该房产未交付给案外人韩修岭。本院认为,房屋的产权以产权登记为准。买受人买受房屋应当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本案案外人韩修岭买受被执行人王亚先的房屋,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涉案房产也未交付给案外人韩修岭,案外人韩修岭未取得该房产的物权。故案外人韩修岭的异议理由不能够足以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韩修岭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彭向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刘慧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