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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834江阴市新桥针织绒有限公司与孙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新桥针织绒有限公司,孙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834号原告:江阴市新桥针织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马嘶桥。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洁,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建明,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江阴市新桥针织绒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江阴市新桥针织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阴市新桥针织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新桥针织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元(江阴市新桥针织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新桥针织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