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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单怀兵与李法迎、陆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怀兵,李法迎,陆松,单怀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2736号原告:单怀兵,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被告:李法迎,男,195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被告:陆松,男,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单怀海,男,195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怀兵与被告李法迎、陆松、单怀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单怀兵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怀兵撤回对被告李法迎、陆松、单怀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1元,由原告单怀兵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