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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红,杨新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81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办事处银城中路319号,单位代码35656573-1。法定代表人黄四军,男,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李红,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杨新竹,女,1987年8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住江西省德兴市,申请执行人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李计生征决【2017】第0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德李计生征决【2017】第0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该决定书认定李红、杨新竹于2014年1月27日计划外生育一胎女孩,该行为违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2014年有效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8,5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5日向李红、杨新竹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李红、杨新竹仍未履行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李红、杨新竹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58,52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德李计生征决【2017】第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征收适当,该征收决定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现该征收决定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德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德李计生征决【2017】第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远南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万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江周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