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新、徐志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徐志洪,上饶市正合实业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李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徐志洪,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地址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上饶市正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32号3-2019。法定代表人张煜。被执行人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居委会教场路家润多。法定代表人蔡晶。被���行人李晓华,女,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志洪、上饶市正合实业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李晓华在银行的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徐志洪上饶市正合实业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商置业有限公司李晓华相当于1800万元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根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华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