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奥泰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奥泰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503号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玉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锦国,董事长。被告:苏州奥泰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国际科技园16B1-B3-3。法定代表人:XX峰,执行董事。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奥泰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