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董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董金海,缴春花,董建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3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金海,男,1949年4月29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河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缴春花,女,1948年4月17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河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建磊,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河间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金海、缴春花、董建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张 珍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