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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欧阳孔君、杜德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孔君,杜德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财保19号申请人欧阳孔君,男,1957年9月7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杜德茂,男,1986年6月13日生,汉族,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人欧阳孔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德茂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如不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担保人王红生以其所有的福特牌赣B×××××号小型轿车壹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杜德茂所有的赣B×××××号小型轿车壹辆,查封价值限于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王红生所有的福特牌赣B×××××号小型轿车壹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清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