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方树与刘俊、周宝红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方树,刘俊,周宝红,刘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财保35号申请人:刘方树,1796年9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刘俊,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周宝红,住呼和浩特市,系刘俊妻子。被申请人:刘瑞强。申请人刘方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瑞强在台阁牧镇政府的补偿款肆拾万(¥400000.00元)用以偿还申请人刘方树借款。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方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瑞强在台阁牧镇政府的补偿款肆拾万(¥400000.00元)。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刘方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淑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