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姜海庆、高国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庆,高国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姜海庆,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高国凡,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