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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姜海庆、高国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庆,高国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姜海庆,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高国凡,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