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相邻通行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申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住吉林省长岭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红,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再审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孙某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吉07民终1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用地审批表及证人证言认定争议地段存在历史形成道路一事,属认定事实错误。根据王桂玲取得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实争议地块不属于道路,《居民住宅用地审批表》已被收回作废,不能作为认定事实证据。综上,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孙某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持。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桂玲住宅用地审批表内的宗地图,标明王桂玲住宅向北13米为道路,结合孙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该地段历史上已经形成了道路。二审依据该事实的认定进行改判是正确的。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牟凤桐审判员 任 凤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小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