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651号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6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57146053。法定代表人戴继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盐化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744642946N。法定代表人陈登,公司总经理。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政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