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申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陕西佳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魏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佳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魏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18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佳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金川镇黄金村。法定代表人:李秋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利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魏星,男,汉族,1957年10月20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陕西佳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陕西佳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泉代理审判员 唐 辉代理审判员 侯林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