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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卫明、李航航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卫明,李航航,庞勤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明,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航航,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勤勇,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上诉人张卫明因与被上诉人李航航、庞勤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双方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则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中,李航航、庞勤勇要求确认双方之间股权转让合法有效,并不是履行所发生的争议,因此,不能适用协议中的管辖约定。本案属于一般民事争议,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关于纠纷的解决约定,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涉案转让协议约定转让的系杭州笨农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而该公司注册地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且上述管辖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双方之间的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合法有效的管辖约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张卫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代理审判员  秦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诗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