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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春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683号原告: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法定代表人:王伟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多余,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王彦红,女,1972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刘春玲,女,1951年3月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思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