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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424 谭志会申请执行杨秀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志会,杨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424号申请执行人谭志会,女,汉族,1981年5月20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杨秀忠,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关于谭志会诉杨秀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5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原、被告生育的子女杨某(女,2001年12月3日生)、杨某钦(男,2007年12月28日生)由被告杨秀忠负责抚养;二、被告杨秀忠自愿于2016年12月30日前补偿谭志会2016年10月份前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秀忠差欠申请执行人谭志会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3000元;二、被执行人杨秀忠于2017年2月27日履行10000元(该款已交付申请人),剩余3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之前一次性履行;三、申请执行人谭志会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