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汪平、宗辉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平,宗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平,女,1965年4月23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宗辉柱,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彭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宗辉柱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宗辉柱在九江同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享有股权及投资权益。二、冻结被执行人宗辉柱在九江天益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享有股权及投资权益。冻结期间为三年,自2017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高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