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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杨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405号原告:白某,女,住葫芦岛市。被告:杨某,住葫芦岛市。原告白某诉比高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伟波人民陪审员  李 双人民陪审员  王金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甘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