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杨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405号原告:白某,女,住葫芦岛市。被告:杨某,住葫芦岛市。原告白某诉比高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伟波人民陪审员 李 双人民陪审员 王金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甘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