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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杨某顺诉曾某平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顺,曾某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944号原告杨某顺,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被告曾某平,又名曾某,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顺诉被告曾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顺负担。审判员  刘仁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文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