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杨某顺诉曾某平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顺,曾某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944号原告杨某顺,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被告曾某平,又名曾某,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顺诉被告曾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顺负担。审判员 刘仁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文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