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刑申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毛合超故意杀人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湘刑申107号毛合超:你因原审被告人柳月香、毛合超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1、毛某1、毛某2、毛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3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法院认定毛合超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毛合超制止同监室犯人自杀,应认定立功;毛合超没有杀人动机;侦查机关取证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院审查认为,你申诉称“法院认定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经查,共同作案人柳月香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的细节与现场勘查以及法医物证鉴定意见相吻合。柳月香、毛合超对2007年9月14日下午移交伴有老鼠药的豆腐干子的情节及对豆腐干子来源的供述均查证属实,现场提取的白色食品包装袋经申诉人毛合超、证人柳某1辨认,确属毛合超所有,并经检验含有毒鼠强成分。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故意杀人的事实。故上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申诉称“制止同监室犯人自杀,应认定立功”。经查,你协助看守所制止同监在押人员自杀的情况属实,但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立功条件的规定。故上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申诉称“没有杀人动机”。经查,你因与柳月香有多年的不正当两性关系,曾被被害人毛某4抓现行,并被打。这一事实有你与共同作案人柳月香相互吻合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证明,可以认定你有作案动机。故上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申诉称“侦查机关取证程序违法”。经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但是,你在申诉状中认为公安机关审讯中有违法行为,并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因此复查无法核查。故上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情形,予以驳回。希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