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坤与潘二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坤,潘二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2631号申请执行人:杨坤,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大塘居委会社区大谷堆村4小组429号,身份证号:530112197408291312。被执行人:潘二发,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住昆明市五华区普吉1**国道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院内,身份证号:53223119670413335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坤与被执行人潘二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潘二发所有持有的88.709%股权,现正在评估、拍卖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3920638.33元、已受偿人民币401767.18元,未受偿人民币3518871.1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审 判 长 姜靖峰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傑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讨论记录案号:(2016)云0102执2631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杨坤被执行人:潘二发评议时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办公室汇报人:王昆参加人:林昆、姜靖峰、欧阳聪记录人:曹傑评议记录: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坤与被执行人潘二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潘二发所有持有的88.709%股权,现正在评估、拍卖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3920638.336元、已受偿人民币300000元,未受偿人民币3620638.336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林:同意经办人意见。姜:同意。���阳:同意。结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签字(时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