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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一与被申请人邹某一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支付令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一,邹某一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7)湘0482民督4号 申请人:杨某一 被申请人:邹某一 申请人杨某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说明被申请人邹某一于2017年3月13日向申请人借款30000元,2017年3月19日向申请人借款10000元,共计40000元,被申请人均向申请人出具借条。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讨无果,特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邹某一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某一借款40000元。 本案申请费270元,由被申请人邹某一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刘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