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特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杨大贵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大贵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734号申请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滨港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1921C。法定代表人:秦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忠,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大贵,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申请人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鹰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大贵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银鹰公司称,杨大贵在金科城工地受伤。银鹰公司收到碚劳人仲案[2017]第307-2号裁决书,裁决银鹰公司与杨大贵于2017年2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但银鹰公司已经于工程开工时将工程分包给了重庆市朗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云公司),杨大贵是在朗云公司上班时受伤,与银鹰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撤销碚劳人仲案[2017]第307-1号仲裁裁决书。杨大贵称,杨大贵通过法定程序,经过工伤认定、鉴定及仲裁一系列程序,才等到仲裁裁决银鹰公司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银鹰公司在杨大贵工伤申请书上加盖了公章,其提起本案申请,属于恶意拖延行为,其申请撤销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31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碚劳人仲案字[2017]第307-1号仲裁裁决,裁决由银鹰公司支付杨大贵各项工伤保险待遇86690.68元,驳回杨大贵的其他请求。该裁决依据的生效工伤认定书载明,杨大贵受伤时间为2016年2月23日,因安排工人入住生活板房在工地走道上受伤,列明的用人单位为银鹰公司。银鹰公司认为杨大贵受伤的工地工程已分包给案外人朗云公司,并举示了2016年4月订立的分包合同,杨大贵对分包合同三性均不认可,且认为分包合同签订时间晚于杨大贵的受伤时间。本院认为,银鹰公司以其与杨大贵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撤销碚劳人仲案字[2017]第307-1号仲裁裁决。但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将银鹰公司认定为杨大贵的用人单位,银鹰公司亦未就此申请复议或启动行政诉讼,银鹰公司关于无劳动关系的理由与生效的工伤认定书内容不符。虽然银鹰公司向本院举示了分包合同,但从订立时间、合同内容及结算欠缺等方面看均不能证明银鹰公司的主张。银鹰公司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廖明晓审判员 邓 山审判员 朱华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白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