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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嫩江县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景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景维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509号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法定代表人:穆春彦,职务经理。被告:王景维,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景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嫩江县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