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813号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现庆,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东,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明峰,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法定代表人:李品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玲,女,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