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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民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毕显月、刘廷德与李高喜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显月,刘廷德,李高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显月,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廷德,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喜,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上诉人毕显月、刘廷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毕显月、刘廷德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毕显月、刘廷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0元,由上诉人毕显月、刘廷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桂荣审判员  郭以刚审判员  曹彦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