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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曹金龙与张爱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清,曹金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金龙。上诉人张爱清因与被上诉人曹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爱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一审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爱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红审判员 黄文杰审判员 曾雪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