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596号原告:张某,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胡某,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其他可供送达的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东华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陈新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卓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