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茂利、常爱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茂利,常爱英,王俊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0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茂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常爱英,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俊良,男,汉族,住齐河县。我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齐立保字第10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俊良名下的鲁A×××××号、鲁A×××××号车辆。立案执行后,依据生效的(2015)齐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常爱英、王俊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爱英、王俊良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常爱英、王俊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俊良名下的鲁A×××××号、鲁A×××××号车辆,查封期限不得抵押、处置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