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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裴大立、胡峰与肖勇、朱淑芳第三人桃源县瑞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大立,胡峰,肖勇,朱淑芳,桃源县瑞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民初764号原告:裴大立,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胡峰,男,1974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华,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勇,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朱淑芳,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桃源县瑞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白佛阁社区漳江北路37号。法定代表人:高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中华,桃源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裴大立、胡峰与被告肖勇、朱淑芳,第三人桃源县瑞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裴大立、胡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裴大立、胡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大立、胡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敬志恒代理审判员  雷 妮人民陪审员  朱宏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