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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爱军与戴继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军,戴继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520号原告:王爱军,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莽,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继承,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爱军与被告戴继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爱军于2017年5月16日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军申请撤回对被告戴继承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犯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军撤回对被告戴继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爱军负担。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信 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