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燕与朱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燕,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玲。上诉人陈燕因与被上诉人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5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燕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94.17元(陈燕已交),由陈燕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联审 判 员 肖炜代理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