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马建国与肖绪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国,肖绪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818号原告马建国。委托代理人吕细送,大冶市罗桥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肖绪稳。委托代理人肖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马建国诉被告肖绪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建国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85元,由原告马建国负担。审判员 吴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