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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4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向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向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4民初633号原告:高某某,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户籍地址保靖县,现住花垣县。被告:向某,男,1991年4月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县人,现住花垣县。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成香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