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余胜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32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胜胜,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江西胜瑞昌市,大专文化,厦门皇朝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住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胜胜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9日4时许,被告人余胜胜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厦门市海沧区滨湖路西引桥时被民警当场拦查。经检测,被告人余胜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79mg/dl,已达醉酒标准。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余胜胜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余胜胜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胜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帮教监管条件,认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胜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少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芳序代书记员 张小静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