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036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3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周某,女,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元16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