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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036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3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周某,女,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元16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