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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智宇等其他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宇,梁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张智宇,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被执行人梁奇,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申请执行人张智宇与被执行人梁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京0114民特438号民事裁定书,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智宇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查,被执行人梁奇名下无其他财产,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1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有昌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